目前,防疫工作已进入攻坚时刻。一段时间内,税企将共同面临税源(收入)吃紧的局面,这不仅包括因决定延期申报、推迟汇缴申报、强化减免税申报所带来的征免变化预测,也包括因理账、对账、税审工作的延迟造成无法点对点正确申报继而增加的税法遵从的不确定性,更包括因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约谈和评估复核等,导致征收合规所必须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疑。为此,除了既有惯性下依赖财税部门出台“非接触式”的办税指引和财政扶持政策以外,纳税人在亟需纾困的现阶段,以及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时,在处理申报、征缴、争议解决中还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我们一并与之梳理,以供参考。

01

“非接触式”办税方式有哪些?

正如前美国联邦税务局长查尔斯·O.罗索蒂先生在其《绝处逢生》一书中所言:“(我)聚焦于改善整个机构的绩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更加高效地促进人们遵守税法。”[i]可见,纳税便利性本身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为显现的表达方式之一。在我国,发端于年非典防控期间的在线办税模式和近年来“互联网+税”行动计划成功落地并成熟地得到应用,已使得互联网技术深入人心。[ii]此次防疫攻坚时刻,税总除已发布延期申报的通知外,还就网上办税等作出了进一步指示。[iii]以浙江杭州为例,以下过渡性的防疫便民服务措施就值得极力支持:[iv]

表1:阶段性防疫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概览

实际上,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并于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中,已明确“70种外部门证明类资料不再需要报送,个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并大幅减少前置化的办税环节,减轻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办税程序上的负担。[v]

但防疫期间,虽有如上一系列举措,如下事项仍需纳税人注意:

1)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情况下,相关纸质材料仍需向税务部门呈报或留存,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为准;尤其是,在实名办税工作要求下,报表上纳税人和委托代理人签章具有提供纳税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效力要求。[vi]

2)和疫情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当然获得享受,除已发文明确的增值税(跨境服务免税备案除外)、企业所得税留存备查方式处理减免税事项以外,纳税人仍然需要结合各税种办税要求取得在线申请或邮寄相关资料的时间节点,以对应申报表相应栏次数据;从既往涉税争议案件来看,如果错过审批、备案或留存资料的时点,即会产生“后见之名”式的办税争议事项。

3)虽然即将开始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也将大范围减少小规模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自助终端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vii]但如果税控装置中有关票种核定工作无法在线办理或(邮寄送达),也会使得“非接触式”办税渠道覆盖面大打折扣,从而影响该政策实施进度。

4)另外,参照前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普通发票在线填开以及电子财政票据等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化项目也亟需税务总局尽早布局以备不时之需。实务中的增额、增量手续以及防范虚开约谈、抵扣凭证审核、失控发票处理、异常凭证管理、非正常户处置(包括税控盘解锁)及其行政处罚等仍然挤占了较多行政管理资源。

随着疫情加剧,杭州税务部门已于2月5日宣布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现场业务。[viii]可以预见的是,倘若疫情进一步加剧或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遏制,以下事项将势必面临“政策突围”:

表2:即将面临困境的税企部分办税遵从事项举例

注:税企之间其他依赖接触式办税的事项略。

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果将税务机关也作为税法遵从体系的主体之一,那么以上现有规定所要求的需要实地“接触”的事项仍然需要税企之间创新替代方案,以减轻税务机关的渎职风险。

1)实地核查事项虽然为不完全统计且依赖各地办税条件的不同而存在差别。从目前各地税局所发布的防疫紧急通知情况来看,基本上支持事后处置方案或其他证据来源方式了;不少无硬性要求的事项将阶段性转化为书面办理方式,比如通常需要一季度申办完成的各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业务就亟需纳入后续管理。

2)实践中,还可以采取“异地办税”(从全省通办到全国通办)、“政府采购”(委托代办如邮寄发票、核验发票、委托代征、第三方交叉审计)、“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管理)、“机构所在地统一申报代开”(如零散支付销售佣金)等方式变通征管模式,减少接触面。

3)对于评估、检查、稽查和调查事项,税务机关将有赖于新设的大数据风控部门,借助其纳税评估指标开展核验、预警、清分、补充申报等;另外,确实属于必要约谈事项的,则有必要升级现有“约谈室”的硬件设施以符合防疫条件等。

4)对于涉税争议案件,在纳税人未申请复议听证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决定书面审理可能是变通方案,但会否借鉴“在线庭审”的方式作为替代方案,以及如何确保纳税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阅卷、质证、代理和申辩权利,需要税务机关充分保障。

02

除申报方式调整外纳税人还有哪些权利义务事项?

实际上,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只是纳税人在税企交互中重要权利事项之一。除此外,纳税人还有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请求中止或中断税收强制措施、听证、复议时效以及未尽纳税义务的负面纳税信用评价的豁免权利等。

经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涉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摘列如下[ix]

表3:防疫期间纳税人可申请的权利事项

注:纳税人其他权利事项略。

在纳税人可行使的上述权利事项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申请延期申报不是免除当期所有纳税义务,按照税法规定,仍有按照上期纳税情况预缴部分税款的义务;而延期缴纳税款,作为一项税务行政体制改革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在审批通过后,如果超过三个月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延期,也有待税务部门确定;申请办理延期应在税收征收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2)实务中,在税务总局所确定的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实施日年3月1日以前,[xvii]纳税人还可以依据逾期认证和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所对应的“不可抗力”规定,就对应属期内已逾期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进项税额,向税务部门申请延期认证和延期抵扣。[xviii]

3)纳税人可申请的减免税事项中,[xix]应区别申请不征税、减免税、递延纳税、即征即退、留抵税额退税或迁移等区别,比如免税、不征税的区别即在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优惠力度区别较大。

表4:防疫期间纳税人可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参见此前《面对疫情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等问题答疑及实务操作》第三部分第4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第5项(关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第6项(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等)。

同时,纳税人还应遵从既定法定义务:

表5:防疫期间纳税人需遵从的纳税义务事项

注:纳税人其他义务事项略。

显然,防疫攻坚时刻,以上纳税义务遵从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已然负担相对“过重”,需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

1)在线销售和服务即有可能成为年一季度税源的“主力军”。为此,《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从业主体应尤其注意自身纳税合规问题。[xxi]

2)而其他纳税人在疫情蔓延阶段尤其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仍应遵守零申报义务(除个别地区宣布取消零负申报义务的以外),以及进入清算阶段时的申报义务,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等;如果逾期,也需要税务机关区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予以行政处罚的豁免等。

3)而对于已申报但形成欠税的纳税人而言,可根据新近政策,对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xxii]即新规取消了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这对此类纳税人而言是一大利好。

4)对于特殊时期的信息报送义务,我们注意到,虽然法律规定需要报告特殊的“歇业”情形,实操中如何报告,以及是否需要单户报告,尚未明确。如借鉴个体工商户有关核定纳税的停业、歇业管理措施,则需要逐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为此需要税务部门出台文件明确一并处置。

5)考虑到实务中还有不少纳税人通过税基、税额、税率等差异和嫁接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主动报送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义务。比如通过捐赠参与关联方之间的税务筹划(避税安排)以间接达到利润转移的案例中,捐赠者应充分考量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一般反避税的规定和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反避税新增条款的适用。

综上,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而言,二者均是主动遵从税法的主体之一。这一共同战“疫”过程,征纳双方将共同面临如何履行依法行政职责和依法纳税义务的情况,紧急、系统、有效修订税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非常必要,包括调整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办税规定为前提的办税指引,包括如何使得纳税人应享尽享其减免事项,以及在合规前提下结合以上程序和实体上的办税事项,借助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税”事业的新一轮革新等。

(注:以上各项表式和规范梳理过程中,本所税务合规中心以及平时经常参与讨论的部分专业人士均提出了不少修订建议,一并致谢。)

索引

[i][美]查尔斯·O.罗索蒂著,康蓉、吴越译:《绝处逢生——美国前国税局长工作笔记》,商务印书馆,年11月第1版,序言第7至8页。

[ii]《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号)。

[iii]1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地区延长至3月6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年1月30日发布,参见,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luosuoe.com/llwh/9420.html